衛生行風“十嚴禁”
信息來源:本院 | 發稿作者:王前
| 發布時間:2015年07月15日 | 查看440次
1、嚴禁醫療衛生單位和個人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購銷中收受或變相收受回扣,借采購之機,為單位或個人謀取不當利益。
2、嚴禁醫務人員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屬饋贈的“紅包”、貴重物品、有價證券等。
3、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禁單位或個人發放或收取開單提成,嚴禁開大處方、濫檢查,損害患者利益,為單位、科室和個人謀取好處。切實做到合理用藥,合理治療。
4、嚴禁醫務人員以介紹病人入院、檢查、手術、治療為由,收受介紹費、好處費。
5、嚴禁醫務人員利用職權搭車開藥、搭車檢查,增加病人負擔。不準醫生私自向病人推銷藥品,任何人都不得借醫療服務之機代開、代售藥械或要求病人到個人指定的藥店購藥。
6、醫療衛生單位的收費,都要公開收費標準。嚴禁超項目、超標準收費。所有收費必須出具正規收費發票。超標收費“以一罰十”。
7、嚴禁將公立醫院、科室承包或變相承包給私人經營,原已簽定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中止。
8、堅持首診負責制。嚴禁擅離崗位、玩忽職守、推諉病人、延誤診治。
9、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執法單位的人員在工作中要嚴格按政策規定辦事。嚴禁以權謀私、以崗謀私,損害群眾利益。
10、一切“以病人為中心”,文明行醫,禮貌待人,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嚴禁弄虛作假簽署或出具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有關出生、死亡證明。不得以生、冷、硬、推的態度對待病人,甚至與病人或病人家屬發生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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